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怎么算个税:一笔生意从头算到尾

2026-10-25 · 2077 次浏览 · -- · 所得税网

个体户交的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用的是 5%–35% 的五级税率表,不是工资那套 3%–45%。算法看起来只是“收入减成本”,但真正决定税额的是三个调整:业主工资不能扣、业务招待费只能扣六成、个人家庭混用的费用只能按 40% 扣。这篇拿一家年收入 120 万的小超市从头算到尾,再把“老板自己按账本算的数”和“按税法算的数”摆在一起——两者差 9,400 元,方向可能是补税,也可能是白白多缴。

一、对号:谁在交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不是“做生意的个人”统称,它有明确的四类主体(《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主体取得什么所得按什么交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5%–35%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来源于境内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经营所得,5%–35%(企业本身不交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约定比例分得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经营所得,5%–35%(先分后税)
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转包、转租所得经营所得,5%–35%
个人独立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未办照但持续经营的服务所得经营所得(是否认定看业务实质)

要区分开的一个易混点:个体工商户的“个”是自然人,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不缴企业所得税,只缴经营所得个税;如果办了多个个体户,各户分别计算、年度汇总申报,不能把几户的收入成本混在一起算。

税率表(经营所得五级)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 30,000 元5%0
230,000 – 90,000 元10%1,500
390,000 – 300,000 元20%10,500
4300,000 – 500,000 元30%40,500
5超过 500,000 元35%65,500

二、算账:一家小超市,一年 120 万

设某个体户经营社区超市,2026 年账本数据如下(金额为不含税口径,为便于演算不做增值税调整):营业收入 1,200,000 元;商品成本 700,000 元;店铺租金 120,000 元;两名雇员工资合计 96,000 元;业主本人每月领 5,000 元、全年 60,000 元;水电杂费 24,000 元;业务招待费 20,000 元;广告宣传费 30,000 元;业主本人缴社保 15,000 元;行政罚款 2,000 元;家庭生活开支与经营混用、无法分清的部分 30,000 元。

第一步,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 号)第七条列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税金 − 损失 − 其他支出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第二步,逐项判断能不能扣、能扣多少
营业收入 1,200,000 元(全额计入)
商品成本 −700,000 元(据实扣)
店铺租金 −120,000 元(据实扣)
雇员工资 −96,000 元(从业人员合理工资可扣,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资 −0 元(业主本人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第二十一条)
水电杂费 −24,000 元(据实扣)
业务招待费 −6,000 元(发生额 20,000 × 60% = 12,000;限额 1,200,000 × 5‰ = 6,000,取小,第二十八条)
广告宣传费 −30,000 元(未超销售收入 15% 即 180,000 元,全额扣,第二十九条)
业主社保 −15,000 元(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可扣,第二十二条)
行政罚款 −0 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不得扣除,第十五条)
混用的家庭开支 −12,000 元(30,000 × 40%,第十六条:混用难以分清的,40% 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

第三步,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1,200,000 − 700,000 − 120,000 − 96,000 − 24,000 − 6,000 − 30,000 − 15,000 − 12,000 = 197,000 元

第四步,套五级税率表
197,000 元落在第 3 级(90,000–300,000),税率 20%,速算扣除数 10,500
应纳税额 = 197,000 × 20% − 10,500 = 28,900 元

第五步,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执行至 2027-12-31)
减免税额 = 28,900 × 50% = 14,450 元
实际应缴 = 28,900 − 14,450 = 14,450 元

如果这位业主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没有工资、没有劳务报酬),还可以再减一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承上例,假设该业主无工资收入,有一个子女在读、专项附加扣除 24,000 元/年:
应纳税所得额 = 197,000 − 60,000 − 24,000 = 113,000 元
应纳税额 = 113,000 × 20% − 10,500 = 22,600 − 10,500 = 12,100 元
减半后实际应缴 = 6,050 元

与不减 6 万元的 14,450 元相比,少缴 8,400 元

这一步是最容易被漏掉的。很多个体户以为“6 万元和专项附加是打工人才有的”,报了经营所得就不再管。规则恰恰相反:正因为个体户通常没有单位代扣,这笔扣除只能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自己申报,不报就没了。而且预缴环节不能扣,只能在次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的汇算里扣。

三、变式:老板自己按账本算,会差多少

同样一本账,如果按“收入减掉所有花出去的钱”来算,结果是这样:

老板的算法:1,200,000 − 700,000 − 120,000 − 156,000(含自己工资 60,000)− 24,000 − 20,000(招待费全额)− 30,000 − 15,000 − 2,000(罚款)− 30,000(家庭开支全额)= 103,000 元
应纳税额 = 103,000 × 20% − 10,500 = 10,100 元,减半后 5,050 元

与正确结果 14,450 元相比,少缴 9,400 元

少缴的 9,400 元不是“省下来的”,是“欠着的”。这四项调整加起来正好是差额的来源:业主工资 60,000、招待费超限 14,000、罚款 2,000、(家庭开支那 30,000 里不可扣的 18,000 也算进去了)。这些在税务检查时会被逐项调增,补税之外还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反方向也有:有些老板不知道“混用费用可以按 40% 扣”“业主社保可以扣”“减半征收要主动享受”,该扣的没扣,白白多缴。所以本文的重点不是“怎么少缴”,而是把每一笔放对位置——多扣和少扣都是错。

四、划界:六条最容易错的边界

1. 业主自己的工资不能扣,但从业人员工资可以。
常见做法:给自己也开一份工资,计入成本。正确做法: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第 35 号令第二十一条);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含雇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准予扣除。给业主发工资等于把利润换个名字,税法不认。

2. 业务招待费是“双限额取小”,不是按 60% 一刀切。
常见错误:20,000 元招待费直接按 12,000 元扣。正确做法:按发生额的 60% 扣除,同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5‰,两者取小(第二十八条)。本例 12,000 与 6,000 取小,只能扣 6,000 元。销售收入小的个体户,5‰ 这一头往往才是真正的天花板。

3. 家庭与经营混用的费用,按 40% 扣,不是全额也不是不能扣。
常见做法:要么全部计入经营费用,要么因为“分不清”就一分不扣。正确做法:生产经营费用与个人、家庭费用混用难以分清的,其 40% 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第十六条)。这是给个体户的简化规则,用对了能省税,用错了(全额扣)会被调增。

4. 6 万元和专项附加扣除只在“没有综合所得”时才能扣。
常见错误:既有工资又有经营所得,两边都扣 6 万元。正确做法:只有在没有综合所得时才可以在经营所得中减除;同时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只能选一处申报,不得重复(《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7 号第十条)。选哪边更省,见哪些人必须办年度汇算里的算例。

5. 减半征收不是“税额直接除以 2”,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不减半。
常见错误:应纳税所得额 250 万,直接把全部税额除以 2。正确做法:只对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计算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三条列了公式)。250 万时,减免额只对应 200 万那一段的税额,超过部分照全额缴。

6. 亏损可以结转,但最长 5 年。
常见做法:今年亏了,明年赚了直接抵,或者以为可以一直挂着。正确做法:个体工商户的年度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最长不得超过 5 年(第 35 号令第十七条)。超过 5 年未弥补完的部分,不能再扣。

五、速查:不同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后交多少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未减半)减免税额实际应缴(减半后)实际负担率
30,000 元1,500 元750 元750 元2.5%
90,000 元7,500 元3,750 元3,750 元4.2%
197,000 元28,900 元14,450 元14,450 元7.3%
300,000 元49,500 元24,750 元24,750 元8.3%
500,000 元109,500 元54,750 元54,750 元11.0%
1,000,000 元284,500 元142,250 元142,250 元14.2%
2,000,000 元634,500 元317,250 元317,250 元15.9%
2,500,000 元809,500 元317,250 元492,250 元19.7%

最后一行是“超过 200 万”的分界:2,500,000 元时,只有前 200 万元对应的税额 634,500 元能减半(减 317,250 元),超出 50 万元对应的 175,000 元不减。所以实际负担率会明显跳上去。

按自己的数算,用站内的经营所得计算器,已经内置了 40% 混用规则、招待费双限额和减半政策。想知道自己该按查账还是核定交,看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想知道次年 3 月 31 日前要做什么,看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三个高频错误:一是把业主工资计入成本(必被调增);二是招待费按全额扣(超限部分调增);三是忘了自己没有综合所得时可以减 6 万元和专项附加(白多缴,一年少说几千元)。这三条每年都在重复发生,逐项对照见经营所得的成本费用哪些能扣。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 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六条、第十五条;《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执行至 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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