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税率表:五级税率、速算扣除数怎么用,和工资差在哪
经营所得用的是另一张税率表——五级超额累进、最高 35%,和工资那套七级表不是一回事。实务里最容易错的两处:一是把"收入"直接当"应纳税所得额"套表,二是以为个体户一定比拿工资省税。这篇把五级表、速算扣除数、两种算法互相验算,再和综合所得摆在一起比一次,最后给出六万减除费用只能扣一处的红线。
一、对号:哪些收入走这张表
先确认所得项目。归错了项,税率表用得再对也没用。
| 你的身份或收入 | 所得项目 | 适用税率 |
|---|---|---|
|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 | 经营所得 | 5%–35% 五级 |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 经营所得 | 5%–35% 五级 |
|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按份额) | 经营所得 | 5%–35% 五级 |
|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 | 经营所得 | 5%–35% 五级 |
| 在单位上班拿工资 | 工资薪金所得 | 3%–45% 七级 |
| 临时接一单设计、咨询 | 劳务报酬所得 | 预扣 20%–40%,年度并入综合所得 |
| 把房子租出去 | 财产租赁所得 | 20%(住房有优惠税率) |
有两条界线需要留意。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界线不在"有没有营业执照",而在是否属于持续性的生产经营、是否自负盈亏、是否独立提供。同一个人接单,以个人名义一次交付按劳务报酬,办了个体户持续经营按经营所得,两者预扣方式和最终税负差距很大。合伙企业不论合伙人是否参与管理,税务上都穿透到个人按经营所得计税。
二、五级税率表:先看表,再看怎么用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 1 | 不超过 30,000 元 | 5% | 0 |
| 2 | 超过 30,000 元至 90,000 元 | 10% | 1,500 元 |
| 3 | 超过 90,000 元至 300,000 元 | 20% | 10,500 元 |
| 4 | 超过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 | 30% | 40,500 元 |
| 5 | 超过 500,000 元 | 35% | 65,500 元 |
注意表头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要先减成本、费用、损失,再减六万元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很多老板拿着营业额直接查表,算出来的税会高出好几倍。
三、算账:一家个体户,45 万所得到底交多少
假设某个体户(查账征收)全年收入 800,000 元,成本费用 350,000 元,无其他调整,业主本人没有综合所得。
第一步:算应纳税所得额
800,000 − 350,000 = 450,000 元(经营利润)
450,000 − 60,000(减除费用)= 390,000 元
业主没有综合所得,六万元减除费用在经营所得里扣;如果有工资,这六万只能选一处扣(见第五节)。
第二步:查表算税
390,000 元落在第 4 级(300,000–500,000),税率 30%,速算扣除数 40,500
390,000 × 30% − 40,500 = 117,000 − 40,500 = 76,500 元
第三步:验算(逐档累加,确认速算扣除数没记错)
30,000 × 5% = 1,500
(90,000 − 30,000) × 10% = 6,000
(300,000 − 90,000) × 20% = 42,000
(390,000 − 300,000) × 30% = 27,000
合计 = 1,500 + 6,000 + 42,000 + 27,000 = 76,500 元,与速算法一致。
第四步:叠加个体户减半优惠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390,000 元全额落在优惠区间内。
减免税额 = 76,500 × 50% = 38,250 元
实际缴纳 = 76,500 − 38,250 = 38,250 元
实际税负 = 38,250 ÷ 800,000 = 4.8%
四步里最容易被跳过的是第一步。同一家店,如果按营业额 80 万直接查表(30% 档):800,000 × 30% − 40,500 = 199,500 元,比正确结果高出 12 万——差的就是成本和六万减除费用。
四、两口径对比:经营所得一定比工资省税吗
这是被传得最广的一个误解。拿同样 39 万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一次就清楚了。
| 应纳税所得额 | 综合所得(七级表) | 经营所得(五级表) | 差额 |
|---|---|---|---|
| 100,000 元 | 100,000 × 10% − 2,520 = 7,480 | 100,000 × 20% − 10,500 = 9,500 | 经营所得多 2,020 |
| 200,000 元 | 200,000 × 20% − 16,920 = 23,080 | 200,000 × 20% − 10,500 = 29,500 | 经营所得多 6,420 |
| 390,000 元 | 390,000 × 25% − 31,920 = 65,580 | 390,000 × 30% − 40,500 = 76,500 | 经营所得多 10,920 |
| 390,000 元(减半后) | — | 76,500 × 50% = 38,250 | 经营所得少 27,330 |
结论有点反直觉:在不享受减半优惠的情况下,同一金额的经营所得税负高于综合所得。原因是综合所得的速算扣除数更大、低档区间更宽(前 3.6 万只按 3%)。经营所得之所以看起来"省",靠的是三件事:六万减除费用可以再扣一次、成本费用据实扣除、以及目前的减半优惠。
所以判断"该拿工资还是该走个体户",不能只比税率表,要比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工资那边有社保公积金和专项附加扣除,个体户那边有成本费用和六万。哪边扣得多,哪边就省。
五、划界:六条最容易做错的边界
1. 六万减除费用只能扣一处。
常见做法:平时工资里扣了每月 5,000,年底经营所得申报时再扣一次六万。
正确做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7 号)第十条明确,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六万元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选一处申报,不得重复。
做错的后果:重复扣除会被系统比对出来,补税加滞纳金;年度汇算时也会被要求调整。
2. 核定征收看的是"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
常见做法:核定征收户按收入 × 5%–35% 直接算税。
正确做法:核定征收是先按行业应税所得率把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再套五级表。例如服务业应税所得率 10%,收入 200 万 → 应纳税所得额 20 万 → 20 万 × 20% − 10,500 = 29,500 元。
做错的后果:直接用收入套表,税额会虚高十几倍。
3. 亏损可以结转五年,但只能在经营所得内部抵。
常见做法:个体户亏损,拿工资收入去抵。
正确做法:经营所得的亏损只能向后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最长不超过五年,不能抵减综合所得。
做错的后果:申报时错误抵减,汇算被调增。
4. 两处以上经营所得要合并。
常见做法:开两家店,各自单独申报、各自享受一遍低档税率。
正确做法:同一年度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要选择一处汇总申报,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统一适用税率,多退少补。
做错的后果:分开申报等于把收入拆成几份走低档,属少缴税款。
5. 季度预缴不等于最终税额。
常见做法:按季度预缴的金额当作全年税负,年底不再汇算。
正确做法: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季度(或月度)终了后 15 日内预缴,次年 3 月 31 日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预缴时按截至本期的情况判断是否享受减半,年度按全年结果重算。
做错的后果:逾期未汇算,除补税外还加收滞纳金。
6. 减半优惠不适用于所有主体。
常见做法:所有"个体户、个独、合伙"都按减半申报。
正确做法:减半优惠的适用主体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不适用。
做错的后果:错误享受减免,汇算时被要求补回。
六、速查:不同所得额对应多少税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额 | 个体户减半后 |
|---|---|---|---|---|
| 30,000 元 | 5% | 0 | 1,500 | 750 |
| 90,000 元 | 10% | 1,500 | 7,500 | 3,750 |
| 300,000 元 | 20% | 10,500 | 49,500 | 24,750 |
| 500,000 元 | 30% | 40,500 | 109,500 | 54,750 |
| 1,000,000 元 | 35% | 65,500 | 284,500 | 142,250 |
要按自己的数跑一遍,用经营所得计算器可以逐级拆开看每一档贡献了多少税。想弄清成本和费用哪些能扣、老板自己的工资为什么不能扣,看经营所得的成本费用扣除;核定和查账怎么选,三个营收档位算给你看;减半优惠的完整申报流程在个体户减半征收里。如果还在纠结用哪种主体,同样 60 万利润三种主体各交多少那篇有完整对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经营所得适用 5%–35% 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7 号)第十条(六万元减除费用及各项扣除只能选一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2023-01-01 至 2027-12-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2 号,经营所得预缴与汇算期限)。